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1-9-3 ]
依据司法部《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05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102号),现就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省绥滨县、甘南县、同江县、桦南县、延寿县、林甸县、饶河县、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汤原县、抚远县、兰西县、桦川县、拜泉县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现场确认期间,报名人员提交的户籍为准。这项政策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未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不予补报,不得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零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按要求逐项填录个人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成功后,妥善保管个人网报号和密码。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通过网上报名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到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地司法局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具体工作时间、地点由各市、行署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人员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学生证。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提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必须注明“所有单科考试成绩已通过、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等字样,盖章有效,同时签署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的承诺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四)本人详细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 (五)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准考证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地司法局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局现场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司法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副证下载、打印的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18日。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现场确认时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帮助打印申请,统一领取,领取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五、收费标准 每人收取报名费260元,在现场确认时缴纳,因报名人员自身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六、考区设置 2011年黑龙江省共设置四个考区,具体为: 哈尔滨考区:含哈尔滨市、绥化市、黑河市考生; 齐齐哈尔考区:含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大兴安岭地区考生; 牡丹江考区:含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考生; 佳木斯考区:含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伊春市考生。 七、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 日、18 日。 试卷一:9月17 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 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 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 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考试内容、方式、科目,考试纪律,试题参考答案异议,成绩公布,资格授予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有关事宜等,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三) 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现场确认工作效率,各市报名点均启用具有免于现场采像功能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审核管理系统,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报名人员尽快办理。 (四)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登录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网咨询,也可拨打电话咨询了解。 黑龙江省各市、行署司法局咨询电话 黑河市司法局 0456-827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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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分数核查、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 2011-6-8 ]
根据司法部、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以及我市应试人员的成绩公布、分数核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0日公布。我市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由市司法局书面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此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我市应试人员可自11月2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黑河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我市应试人员应于12月3日前向黑河市司法局提出成绩核查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15日内,向黑河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A4纸);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照片不得进行修复处理);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毕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需到当地公安机关开户籍证明。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黑河市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复审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最终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黑河市司法局不再办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黑河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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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司法局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1-6-8 ]
根据司法部《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96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局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省绥滨县、甘南县、同江县、桦南县、延寿县、林甸县、饶河县、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汤原县、抚远县、兰西县、桦川县、拜泉县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按要求逐项填录个人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成功后,妥善保管个人网报号和密码。 报名人员应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网上预约日期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否则不予受理。我市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周六、周日休息)。报名人员按网上预约的时间,由本人到黑河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地址:黑河市政府大楼309)。 2010年报名人员未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不予补报,不得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人员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学生证。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提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必须注明“所有单科考试成绩已通过、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等字样,盖章有效,同时签署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的承诺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四)本人详细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 (五)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提交工作、学习单位证明。 四、准考证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地司法局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局现场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司法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副证下载、打印的时间为8月10日至9月10日。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现场确认时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帮助打印申请,统一领取,领取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五、收费标准 每人收取报名费260元,在现场确认时缴纳,因报名人员自身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六、考区设置 2010年黑龙江省共设置四个考区,具体为: 哈尔滨考区:含哈尔滨市、绥化市、黑河市考生; 齐齐哈尔考区:含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大兴安岭地区考生; 牡丹江考区:含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考生; 佳木斯考区:含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伊春市考生。 七、考试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 试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考试内容、方式、科目,考试纪律,试题参考答案异议,成绩公布,资格授予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有关事宜等,考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三) 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现场确认工作效率,各市报名点均启用具有免于现场采像功能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审核管理系统,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报名人员尽快办理。 (四)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登录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网咨询,也可拨打电话咨询了解。 黑河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0456-8272820   黑河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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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举办2010年度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班的通知》的通知
       [ 2011-6-8 ]
现将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的文件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县(市)区局、市直各司法鉴定机构,认真做好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的报名工作,并于6月1 0日前按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市局法制科。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黑司鉴协字】4号 关于举办2010年度可法鉴定人 岗前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省直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昂口执业活动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人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办通[2005]70号)的要求,提高司法鉴定人整体素质,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鉴定入执业权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在6月上旬举办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的人员和条件 参加此次培训的人员,应为拟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或在拟设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参加培训的人员条件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并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 二、培训人员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5、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7、小2寸近期免冠彩色同底照片4张; 8、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9、无犯罪记录证明。 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所有材料以A4规格活页装订。证书原件经初审机关审核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经初审机关经办人签字后上报省司法厅。 各市司法局管理人员填写本市培训人员花名册(纸质版、电子版)及上报所需材料;在报到期间一并上报。省直鉴定机构直接到培训地点报到,审核拟申请鉴定人原件(请参加培训的省直机构鉴定人带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花名册并上报所需材料。 此次培训不分类别,拟申请鉴定人执业的,均可参加此次培训。 三、业务培训及考试 省司法厅对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培训考核范围为省厅编印司法鉴定业务学习资料,考试以学习笔记、考勤和开卷考试综合成绩为准。 四、培训费用 每人62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餐费、住宿费)统一安排食宿(所有学员统二住宿),无特殊情况不许请假。 五、培训考试地点、时间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17号)火车站下车乘336路、83路 2010年6月17日----2010年6月20日 六、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表》请登录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网(www.hljsFjd.com.cn一)下载。 联系人:王佳宁、佟庆家 联系电话:0451---8229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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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法律服务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
       [ 2011-6-8 ]
各县(市)区局、市直各科室、处、所: 2010年,按照省厅要求,结合加强执业规范活动,为推动我市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行业开展星级律师事务所、完善公证质量检查机制和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惩戒制度等诚信工作,使执业规范建设进展均衡,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证。现将法律服务诚信建设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诚信建设的范围 全市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行业。 二、诚信建设具体的内容 1、机构诚信建设内容: 要完善和修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行业机构诚信档案及机构年度登记公告管理的内容。 2、法律服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内容: 要完善和修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人员的个人简历情况(个人简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学历、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号等)、执业名册信息、受表彰信息、不良记录、业务专长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等诚信内容。 三、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诚信建设工作的重视,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要组织推进,督促检查,各业务管理科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此项工作落实,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2、市局将此项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未完善和及时修改法律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档案和法律服务人员个人信用档案的,在目标责任制评比和执法责任制评比时不予以得分。 3、各县(市)区局、市直各机构要在7月底前完成今年的诚信档案完善和修改工作,并将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和法律服务个人信用档案的电子版、纸制版各一份上报市局各业务管理科。 4、市局各业务管理科要在8月底前完成网上完善、修改诚信档案工作。同时,要将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和法律服务人员个人信用档案纸制版、电子版各一份报市局法制科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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