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后续工作的通知
       [ 2009-5-31 ]
为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帮教、安置、管理工作,摸清我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省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的的要求,市释解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调查摸底后续工作,组织查找、甄别下落不明人员、见档不见人人员和“三假人员”,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帮教管控,落实帮教安置措施和制度,确保工作到位。 二、排查对象 下落不明人员、见档不见人人员和“三假人员”。 三、排查内容 1、摸清和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情况。 2、加强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和苗头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控。 3、与外出的刑释解教人员或通过其家属保持联系,做到不失控、不漏管。 四、调查摸底时间和要求 1、时间:2009年1月15日至10月30日结束。 2、各地要将调查摸底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上半年6月5日,下半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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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对2008年刑释解教人员排查工作的通知
       [ 2009-5-31 ]
为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帮教、安置、管理工作,摸清我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省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的的要求,市释解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对2008年度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清理工作,从中发现脱管失控人员,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是否存在重新违法犯罪的苗头及隐患,切实改进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帮教管控,落实帮教安置措施和制度,确保工作到位。 二、排查对象 2008年度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 三、排查内容 1、摸清和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情况。 2、加强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和苗头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控。 3、与外出的刑释解教人员或通过其家属保持联系,做到不失控、不漏管。 四、排查时间和要求 1、时间: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结束。 2、各地排查后将排查情况写出详实的排查报告(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于4月10日前上报市刑释解教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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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09-5-31 ]
根据司法部《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85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现就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省绥滨县、甘南县、同江县、桦南县、延寿县、林甸县、饶河县、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汤原县、抚远县、兰西县、桦川县、拜泉县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按要求逐项填录个人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成功后,妥善保管个人网报号和密码。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行署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具体工作时间、地点由各市、行署司法局确定后公布。报名人员应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网上预约日期、时间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报名人员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提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必须注明“所有单科考试成绩已通过、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等字样,盖章有效,同时签署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的承诺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四)在学习、工作所在地报名人员,须提交工作、学习单位证明。 (五)本人详细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局现场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司法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副证下载、打印的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18日。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现场申请领取,领取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三、收费标准 每人收取报名费260元,在现场确认时缴纳,因报名人员自身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四、考区设置 2009年黑龙江省共设置四个考区,具体为: 哈尔滨考区:含哈尔滨市、绥化市、黑河市考生; 齐齐哈尔考区:含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大兴安岭地区市考生; 牡丹江考区:含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考生; 佳木斯考区:含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伊春市考生。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考试内容、方式、科目,考试纪律,试题参考答案异议,成绩公布,资格授予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有关事宜等,考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三) 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今年我省各市报名点均启用具有免于现场采像功能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审核管理系统,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报名人员尽快办理。 (四)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或登录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网咨询,也可拨打电话咨询了解。 黑河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0456--8272820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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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 2009-4-17 ]
根据司法厅通知,我市将于4月21日,颁发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领取地点:黑河市司法局会议室。 合格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学历证书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收取工本费。 黑河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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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 市文化局 市司法局 联合开展征集“普法三字经”活动
       [ 2009-4-28 ]
一、编写内容:“普法三字经”内容要紧紧围绕“法律六进”和不同人群对法律知识的需要,按照机关学法用法方面;农村学法用法方面;学校学法用法方面;企业学法用法方面;社区学法用法方面;单位学法用法方面;林区公民学法用法方面和农民工学法用法方面共八类。二、编写要求要针对不同人群对法律的需求,全面体现行业特点,每类为一组,每组60-80句。语言鲜活,合辙上口,便于记忆。 三、评比奖励1、由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对社会各界创作“普法三字经”进行评比,市委依法治市办将拿出一定经费进行表彰。四、投稿方式1、直接送稿或邮寄方式。 ( 截止日期2009年6月20日)地址:(1)市政府大楼503室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联系电话:8254337(2)市文化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1001492、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电子邮箱上。 电子邮箱:HHPFB825433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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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佳”初步候选人公示
       [ 2008-12-5 ]
黑河市司法行政系统“双十佳”初步候选人员公示 按照《黑河市司法行政系统“双十佳”评选活动方案》要求,在各县(市)直司法局层层评选,慎重推荐的基础上,经市局党组认真审查,确定以下30名同志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双十佳”初步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现予公示。(附事迹材料,详见工作动态栏).联系电话:0456-8272820 “十佳”法律服务人员初步候选人: 孔祥省 男 黑龙江省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庆国 男 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关海涛 男 黑河市公证处副主任; 向朝明 男 嫩江县嫩江法律服务所主任; 李 琳 女 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吴丛法 男 孙吴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杨海波 男 嫩江县前进法律服务所主任; 张成军 男 孙吴县腰屯司法所所长; 张媛媛 女 中共党员 北安市公证处副主任; 范滋来 男 黑河市法律援助中心; 姜立华 男 五大连池市司法局新发乡司法所所长; 徐长春 男 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高 昕 女 爱辉区花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高宝库 男 五大连池市司法局建设司法所所长; 蔡佳序 女 黑河市公证处公证员; “十佳”人民调解员初步候选人: 于敏静 女 孙吴县商茂社区副主任、司法调解员; 王玉英 女 嫩江县嫩江镇回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王振东 男 五大连池市新发乡和平村村委会主任; 邓秀敏 女 逊克县金融社区副主任、人民调解员; 安成富 男 爱辉区爱辉镇城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孙宝权 男 嫩江县前进镇联合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何 波 女 逊克县边疆镇司法所所长; 李志先 男 嫩江县科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张志栋 男 爱辉区西岗子镇西岗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单世杰 女 北安市东北亚社区书记、调解委员会主任; 周艳成 男 北安市二井镇自平村调解员; 郑殿荣 男 孙吴县辰清司法所所长; 秦玉福 男 嫩江县伊拉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唐桂荣 女 爱辉区花园街博文社区人民调解员; 梁广海 男 孙吴县卧牛河乡卧牛河村支部书记兼卧牛河村调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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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司法局出台《黑河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工作细则》的通知
       [ 2008-9-27 ]
为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程序,完善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群众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结合我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实际,特制订《黑河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工作细则》。本细则从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四个大方面共二十三条来保障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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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订《足迹》一书的通知
       [ 2008-9-4 ]
各县(市)区司法局: 《足迹》一书是黑龙江省司法厅宣传处处长苏艳君同志历经十余年时间编著而成的,该书收录了数十位全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人物的事迹,她以独特的视角、细腻的笔法、感人的事例,讴歌了司法行政战线这些英雄群体立足本职,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精神,是一本加强新时期司法行政思想政治工作的好教材。 通过这本书可以学习作者如何挖掘身边的人和事,如何总结基层典型经验,对我们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启迪和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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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河市司法局关于实行“六项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8-9-4 ]
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制度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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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司法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 2008-9-4 ]
按照市政府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要求,市局决定:首席发言人:曹正良;发言人:杨光辉;新闻联络员:牟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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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双十佳”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 2008-9-4 ]
为大力选树司法行政系统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各条战线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开展“双十佳”评选活动。(一)评选范围 1、“十佳”法律服务人员:全市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2、“十佳”人民调解员: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员。 (二)评选名额:全市“双十佳”共计20名,其中:“十佳”法律服务人员10名,“十佳”人民调解员10名;各地推荐名额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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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司法局关于建立重点项目法律服务机制的通知
       [ 2008-9-4 ]
按照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大项目推进会议上提出的“要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机制”要求,市局决定,在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及时、有效的对接方法。二是担当重点项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三是建立定期上门服务制度。。四是减免案件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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